|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自律規範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14 條
直接生物辨識
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分登錄:
身分登錄依下列兩項申請方式擇一。
(一)客戶依會員公司申辦流程臨櫃、親晤或網路視訊軟體辦理。
(二)客戶於會員公司系統、公正第三方機構或依主管機關核可之方式進
行身分核驗,經會員公司之身分核驗程序結合生物特徵完成後,由
會員公司完成身分登錄。
二、信物管理:
依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附件三保險業運用新興科技作業
原則之伍、生物特徵資料安全控管條款辦理。
三、身分驗證:
(一)客戶提供給會員公司其所擁有之生物特徵,會員公司應直接驗證該
生物特徵。
(二)採用直接驗證生物特徵技術者,應確認真人及本人辦理並符合保險
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附件三保險業運用新興科技作業原則
之伍有關生物特徵資料安全控管要求。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