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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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
第 14 條
保險業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應遵循下列各款規定:
一、應注意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之受催收債務人或
第三人申訴情形,應定期、適時向聯徵中心所建置受委託機構暨員工
登錄系統查詢相關資料,如有達依作業委外契約約定受委託機構應解
聘不適任員工標準,及保險業應終止與受委託機構契約之重大事由時
,應依本辦法及作業委外契約約定辦理。
二、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之受委託機構及員工,經
其他保險業依據前條第五款或第六款情形報送聯徵中心登錄在案者,
如未構成解約重大事由時,應加強對受委託機構之查核頻率及範圍。
三、受委託機構因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致債務人無法接受受
委託機構對其債務之催收,而直接向保險業洽商債務之清償事宜時,
保險業應受理並積極處理。
四、發現受委託機構或其員工,於所委託之業務涉有暴力、脅迫、恐嚇討
債等情事時,應報請治安單位處理。
五、不得提供對債務履行無法律上義務者之資料予受委託機構。
六、應於應收債權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債務人,通知內容應至少包含受委託
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保險業申訴電話、及
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七、應將其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布於保險業營業場所及網站,以利債務
人核對催收機構之相關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