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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144-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