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法條內容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145-1 條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 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 會計年度施行。
行政函釋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