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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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
一四七、(刪除)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32.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
14049000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27、36、86、133、151、196 點
條文及第 3 點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二、附表六、第 3、5 點條文之
附表五;刪除第 28、147、159、171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47 條
一四七、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險成本由公司吸收或由附加費用支應時,該
部分之各項準備金仍應依規定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