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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149-3 條
監管、接管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 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 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