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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149-5 條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 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