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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149-9 條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 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 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 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 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已屆清償期 之職員薪資,不在此限。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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