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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第 15 條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離職,應於其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 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而該代理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 ,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後七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