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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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十五、新送審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備後六個月內未銷售者,應敘
明理由報主管機關註銷該商品。但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得於六個月期限屆滿前二週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六個月,展延
以一次為限。
已銷售之保險商品如擬停止銷售,應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
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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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