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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第 15 條
公證人公司繳存之保證金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照繳銷後申請發 還之。但個人執業公證人得於停止執行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後申請發還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