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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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15 條
保險業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及下列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原則:
一、告知義務:保險業在蒐集消費者資料前,應明白告知其隱私權保護政
策,包括資料蒐集之內容及其使用目的。
二、蒐集及使用限制:資料之蒐集應經由合法及公平之方法,並應取得消
費者之同意。除消費者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使用上不得逾原先所
告知消費者之使用目的。
三、參與:消費者得查詢及閱覽其個人資料,保險業並應提供增刪及修正
機制。
四、資料保護:對消費者之資料應依法定保存期限為妥當之保護,避免遺
失或未經授權之使用、銷燬、修改、再處理或公開。個人資料已無保
存必要時,應確實銷燬。
五、責任:保險業如未能遵守上述原則或未能遵守其在隱私權保護政策中
所承諾之措施時,則應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