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15 條
為避免保險業利害關係人利用職務辦理不當授信,致損害股東、保戶及影
響公司健全經營,保險業對主要股東、投資之企業,或該保險業負責人、
職員,或與該保險業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授信,應予
適當限制。並應遵守保險法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限制之條文及主管機關所
訂相關規定辦理。
為避免不當利益輸送,致保險業或股東權益受有損害,保險業與主要股東
、投資之企業,或該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該保險業負責人之利害關係
人為不動產交易時,應本於公平、公正、客觀之原則,合乎營業常規。並
應遵守保險法及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