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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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15 條
對於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時,各會員應
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斟酌該等被保險人之合理
保障需求及各會員自身之風險承擔能力,訂定該等被保險人投保單一保單
、同一公司累計及產、壽險同業累計之失能保險金投保限額,若超過新臺
幣二百萬元,應採不低於第九條第四項所定財務核保作業程序。但依規定
得於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採簡式通報作業之保件,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