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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15 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已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 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 ,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 ,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