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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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15 條
(身故的通知與身故受益人請領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身故,本公司於給付保險金予其身故受益人
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保險金,為本契約該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本公
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依本契約最近一期之月退休金金額及預定
利率貼現,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後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被保險人
身故後所收到之保險費,應無息核發予身故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