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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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第 15 條
高階主管人員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確實反應投資風險。
二、能適時正確反應所有重大風險。
三、能確保相關人員了解此項機制之運作。
前項風險管理機制之主要功能應包括:
一、監督投資運作是否符合投資政策。
二、明確記載並適時呈報違反投資政策及相關法規之事項。
三、檢視過去風險管理之步驟與結果。
四、檢視公司資產、負債部位及流動性狀況,並評估資產配置限制之合理
性。
五、分析投資可能遭受之損失。
六、定期將風險管理機制之相關報告及各種風險曝險程度之分析報告呈報
高階主管人員,必要時應呈報於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