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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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15 條
保險業服務中心之名稱應表明其所隸屬之保險業,並應於服務中心處所門
首表明服務中心之標示。
保險業服務中心應置主管一人,其除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
準則第三條規定外,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並曾擔任保險業主管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主管職務二年以上,成績
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業經營經驗,可健全
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