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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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15 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時,不得為下列不當運用保險金信託財產之行
為:
一、就信託帳戶內之資產執行不正當之交易,從中獲利。
二、不當挪用信託帳戶內之資金,以之作為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
其他委託人應補足之交易保證金或用於彌補其交易損失。
三、將信託帳戶內之資金運用於委託人原定用途以外之用途。
四、以信託帳戶內之資產設定擔保或提供作為交易保證金。
五、其他侵占信託財產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