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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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
第 15 條
各會員應依「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辦理並至少每季一次抽查招攬人
員使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如發現招攬人
員有使用未經核可文書之情事,應立即制止並視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對客戶因此所受損害,亦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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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