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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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
第 15 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
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
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
之衡量基礎。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
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
及權益等。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
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九、因發行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定義之保險契約,於
財務報表中應揭露下列相關資訊:
(一)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第九十三(a)段規定之認列於其財務
報表中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範圍內之合約之金額,(b)段
規定之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時所作之重大判斷及該等判
斷之變動及(c)段規定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範圍內之合
約所產生之風險之性質與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剩餘保障負債(或資產)及已發生理賠負債暨其組成部分各項期
初至期末餘額之調節。
2.保險業應以適切之時間區間量化揭露其預期於何時將報導期間結
束日之剩餘合約服務邊際認列於損益中。此等資訊應就所發行之
保險合約及所持有之再保合約分別提供。
3.保險業應揭露重大判斷及該等判斷之變動所使用之輸入值、假設
及估計技術之規定。
(二)其他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規定應揭露之事項。
十、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
註明。
十一、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
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二、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三、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四、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十五、主要營業用資產及投資性不動產之添置、營建、閒置或出售。
十六、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七、重大災害損失。
十八、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金融工具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包括
金融工具對保險業財務狀況與績效重要性之揭露資訊;金融工具所
產生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等。
二十一、租賃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揭露,包括
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用以評估該租賃對保險業財務狀況、財
務績效與現金流量之影響及租賃活動之質性與量化相關資訊。
二十二、員工福利相關資訊。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揭露,包括
確定福利計畫對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影響、
人口統計假設變動與財務假設變動產生之精算損益、下一年度報
導期間對計劃之預期提撥金等資訊。
二十三、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者,應分別依符合及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定義之保險契約,以附表方式於附註揭露其
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調節表(格式六–三十六),包含資產增
減、相關費用及投資損益狀況。
二十四、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者,依強制保險揭露自留滿期毛保險費金額,
並列示其計算過程。
二十五、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者,依強制保險揭露自留賠款金額,並列示其
計算過程。
二十六、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者,依險別揭露每一危險單位保險之自留限額
。
二十七、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者,應以附表方式附註揭露其資產與
負債及收入與成本等資訊。(格式A~B)
二十八、資金委託證券投信事業或證券投顧事業代為操作管理之投資項目
、資金額度。
二十九、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規定之營運部門資訊。
三十、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三十一、受讓或讓與其他保險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三十二、保險業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
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
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分攤方式。
三十三、大陸投資資訊。
三十四、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三十五、投資衍生工具相關資訊。
三十六、依法應揭露之資訊。
三十七、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
金額及原因。
三十八、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三十九、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四十、外匯價格準備金機制之重要會計政策說明、避險策略及暴險情形及
未適用本準備金機制對損益、負債、股東權益之影響及計算未適用
本準備金機制之每股盈餘。
四十一、公允價值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包括
重複性或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之等
級資訊、評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等級之
相關資訊等。
四十二、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非貨幣性項目之外
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等。
四十三、權益除以不含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總額之淨值比率。
四十四、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
充資訊,包括可能影響保險業未來現金流量之重大資訊,及其他
為避免主要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
說明之事項。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12049371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9~12、14、15、17、20、29、
30-1、39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文之格式 A、B、第 19 條條文之格
式一~四、格式五-三、第 29 條條文之格式六-三~六-十四、格
式六-十八~六-三十六、格式七-三~七-八、七-十二~七-二
十、格式八-一~八-六、八-十一~八-二十二、第 22 條條文之
格式十五、十六、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十七、十八;並自一百十五會
計年度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5 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
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
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
之衡量基礎。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
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
及權益等。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
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九、因發行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保險合約定義之保險契約,於財
務報表中認列之金額及其風險性質與範圍之相關資訊,包括下列項目
:
(一)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第三十七(a) 段規定之會計政策應揭露
事項。
(二)認列之資產、負債、股東權益、收益、費損金額及具重大影響之假
設決定過程,並揭露所有比較報表期間保險負債及再保險資產變動
之調節、限制使用特定資產之資產區隔要求、估計及假設改變之影
響、採用負債適足性測試所認列之損失、及因分出再保而認列之當
期利益及損失與若將購買再保險之利益及損失予以遞延及攤銷,其
當期攤銷數及期初與期末未攤銷餘額。
(三)風險管理之目標、政策、程序及方法。
(四)保險風險之敏感度分析、風險集中情形、理賠發展趨勢,及信用風
險、流動性風險及市場風險等資訊。
(五)其他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應揭露之事項。
十、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
註明。
十一、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
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二、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三、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四、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十五、主要營業用資產及投資性不動產之添置、營建、閒置或出售。
十六、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七、重大災害損失。
十八、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金融工具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包括
金融工具對保險業財務狀況與績效重要性之揭露資訊;金融工具所
產生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等。選擇採用覆蓋法者,並應依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二十一、租賃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揭露,包括
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用以評估該租賃對保險業財務狀況、財
務績效與現金流量之影響及租賃活動之質性與量化相關資訊。
二十二、員工福利相關資訊。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揭露,包括
確定福利計畫對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影響、
人口統計假設變動與財務假設變動產生之精算損益、下一年度報
導期間對計劃之預期提撥金等資訊。
二十三、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者,應依符合及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四號保險合約定義之保險契約,以附表方式於附註分別揭露其資
產、負債、收益、費用之內容及金額。另因經營前揭業務而自交
易對手取得之銷售獎金或折讓亦應揭露。
二十四、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者,分別依強制與非強制保險揭露自留滿期毛
保險費金額,並列示其計算過程。
二十五、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者,分別依強制與非強制保險揭露自留賠款金
額,並列示其計算過程。
二十六、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者,依險別揭露每一危險單位保險之自留限額
。
二十七、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者,應以附表方式附註揭露其資產與
負債及收入與成本等資訊。(格式 A~B)
二十八、資金委託證券投信事業或證券投顧事業代為操作管理之投資項目
、資金額度。
二十九、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規定之營運部門資訊。
三十、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三十一、受讓或讓與其他保險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三十二、保險業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
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
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分攤方式。
三十三、大陸投資資訊。
三十四、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三十五、投資衍生工具相關資訊。
三十六、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
金額及原因。
三十七、重大之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三十八、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三十九、外匯價格準備金機制之重要會計政策說明、避險策略及暴險情形
及未適用本準備金機制對損益、負債、股東權益之影響及計算未
適用本準備金機制之每股盈餘。
四十、公允價值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包括重
複性或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之等級資
訊、評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等級之相關資
訊等。
四十一、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非貨幣性項目之外
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等。
四十二、權益除以不含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總額之淨值比率。
四十三、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
充資訊,包括可能影響保險業未來現金流量之重大資訊,及其他
為避免主要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
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