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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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
十五、受委託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行為,如涉有暴力情事經移送
檢調機關者,保險業得視情節輕重終止作業委外契約;經起訴者,
應立即終止作業委外契約。
保險業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主
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命保險業限期改善、暫停應收債權催收作業
委外或撤銷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之核准。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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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