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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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
第 15 條
各會員違反本自律規範者,得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後視情節輕重要求提出
書面改善計畫、予以書面糾正,或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
下之罰款,並呈報主管機關。
本會未依前項規定申報或處理者,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
各會員業務員或相關作業部門人員有違反本自律規範之情事者,各該公司
應視情節輕重,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或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並函
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