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2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
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下列各款精算假設之數值及其依據,且檢附在
相同比較基礎下精算假設與過去實際經驗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合理
性。
(一)脫退率,實際經驗至少提供 3 年(含)以上觀察期間之各年度
之數值與合計值。
(二)死亡率,實際經驗提供足夠觀察期間合併後之 10 年(含)以上
保單年度數值。
(三)罹病率,實際經驗至少提供 10 年(含)以上觀察期間及保單年
度之數值與合計值(含分子及分母之數值)。
(四)費用。
(五)分紅,包含強制分紅及自由分紅。
(六)其他。
前項第二款死亡率及第三款罹病率應考慮檢選效果消失後之狀況,
且在考慮未來發展趨勢時,應排除新契約檢選效果之影響,以訂定
最適精算假設,並應說明其評估方法及相關依據。
如因銷售期間不足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年數者,則應提供
最長之統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