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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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
十五、保險業對於以網路投保之繳費作業及身分輔助驗證機制,應遵循下
列事項:
(一)於保險公司或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 (APP)
投保平台,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之消費者於進行網路投保時,僅
得以本人之信用卡、本人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限第一類或
第二類)繳交保險費,及以符合一定條件之票券或本人會員點數
折抵部分保險費。
(二)消費者以本人信用卡或本人存款帳戶繳費者,保險業應與財團法
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
票據交換所、其他合作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建立身分輔助驗證機
制。
(三)第一款所稱一定條件,指符合下列各目情形者:
1.票券或點數業經保險業或同業試辦折抵保險費並達成預期效益
報主管機關。
2.保險業與票券或點數業者已建立查驗機制,並簽訂合作契約載
明票券或點數業者之個人資料保護義務、發生財務問題之處理
方式、付款保障機制,及付款至保險業之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
個月。
(四)採數位憑證或親臨保險公司方式申請帳號密碼客戶,保險業亦得
提供自動櫃員機、銀行臨櫃、連鎖便利商店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繳費方式供要保人選擇。
(五)保險業應發送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已完成扣款及投保作業
,並寄發紙本保單或電子保單予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