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15 條
另類投資係指傳統股票、債券、外匯、不動產以外之投資機會,就資產類
型而言可包含私募基金、對沖基金、基礎建設、大宗商品或實體資產如能
源、礦物、農牧、林業等,惟依現行「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八條第一項承作範圍,僅包含對沖基金、私募基金及基礎建設基金,考量
其商品特性,各會員公司投資前應自行或諮詢第三方顧問機構意見就其投
資內容、風險與報酬屬性、投資策略、基金管理團隊及過往投資績效等進
行投資評估分析,由執行單位研擬評估報告並洽風險管理單位意見後始得
交易。
前項私募基金之投資評估分析,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基金之主要條款(包含:收費機制、存續期等)。
二、基金之會計制度、評價方式與機制。
三、對投資人定期提供資訊之頻率與項目。
四、基金投資運作上之利益衝突防範機制。
各會員公司應自行訂定投資第一項之對沖基金以及私募基金之風險控管機
制,控管項目應包含定期審視各檔基金之財務報告、更新基金投資帳務明
細、追蹤投資績效,以掌握基金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