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行動服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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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
第 15 條
保險業違反本自律規範,經查核屬實者,得經所屬公會理(監)事會決議
後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之罰款
,並呈報主管機關。
保險業所屬公會未依前項規定申報或處理者,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
保險業之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或業務主管有違反本自律規範之情事
者,其所屬公司應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
賠辦法」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並函報所屬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