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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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
第 15 條
(投資標的轉換)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
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
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
○後的次○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元時,
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當申請轉換的投資標的,經本公司基於轉換標的當時之法令規範或商品適
合度等因素,評估不適合要保人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
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
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
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後的次○個資產評
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元,本
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通知要保人。
當申請轉換的投資標的,經本公司基於轉換標的當時之法令規範或商品適
合度等因素,評估不適合要保人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
130424977 號函核復同意辦理修正第 15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四年一
月一日起實施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5 條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
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
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
○後的次○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元時,
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
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
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
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後的次○個資產評
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元時,
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