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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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
第 15 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條
及第十一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法規名稱: |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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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