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15 條
(帳戶價值的減少)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公共帳戶之帳戶價值範圍內,申請減少公共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在其自費帳戶價值範圍內申請減少其自
費帳戶價值,每次減少之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元且減額後的帳戶
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帳戶價值,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二
。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