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5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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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 
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下列各款精算假設之數值及其依據,且檢附在
      相同比較基礎下精算假設與過去實際經驗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合理
      性。
  (一)脫退率,實際經驗至少提供 3  年(含)以上觀察期間之各年度
        之數值與合計值。
  (二)死亡率,實際經驗提供足夠觀察期間合併後之 10 年(含)以上
        保單年度數值。
  (三)罹病率,實際經驗至少提供 10 年(含)以上觀察期間及保單年
        度之數值與合計值(含分子及分母之數值)。
  (四)費用(詳指定附表 14) 。
  (五)分紅,包含強制分紅及自由分紅。
  (六)其他。
      前項第一款脫退率應分析保險商品因銷售方式導致保戶之可能脫退
      情形,包括考量商品特性分析繳費年期、解約費用收取年期及通路
      別等脫退率經驗值,並應適切整併脫退率經驗值以擬定最適脫退率
      假設。
      第一項第二款死亡率及第三款罹病率應考慮檢選效果消失後之狀況
      ,且在考慮未來發展趨勢時,應排除新契約檢選效果之影響,以訂
      定最適精算假設,並應說明其評估方法及相關依據。
      如因銷售期間不足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年數者,則應提供
      最長之統計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