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6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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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
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細項敘述所屬公司對於「保險業辦理
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條法規遵循之
內部控制系統,合理確保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至
第三項規定,對於不符合者應於年度精算簽證報告中提出說明,並
適時提出建議。
法規名稱: | 106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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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