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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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
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下列各款精算假設之數值及其依據,且檢附在
相同比較基礎下精算假設與過去實際經驗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合理
性。
(一)脫退率,實際經驗至少提供 3 年(含)以上觀察期間之各年度
之數值與合計值。
(二)死亡率,實際經驗提供足夠觀察期間合併後之 10 年(含)以上
保單年度數值。
(三)罹病率,實際經驗至少提供 10 年(含)以上觀察期間及保單年
度之數值與合計值(含分子及分母之數值)。
(四)費用(詳指定附表 14)。
(五)分紅,包含強制分紅及自由分紅。
(六)其他。
前項第一款脫退率應分析保險商品因銷售方式導致保戶之可能脫退
情形,包括考量商品特性分析繳費年期、解約費用收取年期及通路
別等脫退率經驗值,且應分析脫退率納入費率計算之健康險脫退率
經驗值,並應提出分群及整併原則且適切整併脫退率經驗值以擬定
最適脫退率假設。
第一項第二款死亡率及第三款罹病率(包含短年期附約)應考慮檢
選效果消失後之狀況,且在考慮未來發展趨勢時,應排除新契約檢
選效果之影響,以訂定最適精算假設,並應說明惡化率趨勢分析及
惡化年度評估方法及相關依據。
如因銷售期間不足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年數者,則應提供
最長之統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