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自律規範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15 條
間接生物辨識
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分登錄:
客戶於會員公司申請約定後於支援裝置完成啟用。
二、信物管理:
不適用。
三、身分驗證:
(一)間接驗證係指由客戶端設備(如行動裝置)驗證或委由第三方驗證
,會員公司僅讀取回復驗證結果,必要時應增加驗證來源辨識。
(二)採用間接驗證生物特徵技術者,宜先評估客戶身分驗證機制之有效
性,善盡告知客戶使用上之風險,並提供驗證機制關閉管道。
(三)身分驗證得透過公正第三方機構進行跨機構核驗。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