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
第 15 條
受委託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行為,如涉有暴力情事經移送檢調機
關者,保險業得視情節輕重終止作業委外契約;經起訴者,應立即終止作
業委外契約。
保險業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主管機關得視
情節輕重,命保險業限期改善、暫停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或撤銷應收債
權催收作業委外之核准。
|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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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