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十五之一、人身保險商品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費率應反
映各項成本且利潤應合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確保保險公司
財務健全。
保險商品送審文件應載明實際收取之費用(率),不得以費用
(率)上限方式列示。保險公司送審商品時,應檢附費用分析
並說明其費用(率)訂定之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