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
一五一、投資型保險商品約定於保險期間內有保證最低死亡給付或保險期
間屆滿有保證最低保單帳戶價值者,應檢附其投資策略、風險控
管與風險資本之說明。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32.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
14049000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27、36、86、133、151、196 點
條文及第 3 點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二、附表六、第 3、5 點條文之
附表五;刪除第 28、147、159、171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51 條
一五一、投資型保險商品約定於保險期間內有保證最低死亡給付或保險期
間屆滿有保證最低保單帳戶價值者,應檢附其投資策略、風險控
管與風險資本之說明,其準備金並需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
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