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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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 
一五一之一、保險公司設計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僅得提供保證
            最低身故給付金額,且該保證最低身故給付金額不得高於要
            保人所繳保險費(限保險費與投資標的相同幣別者適用)或
            各投資標的投資配置時點匯率換算之總額(限保險費與投資
            標的不同幣別者適用),且前述保證最低身故給付金額應按
            部分提領金額及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占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
            減少之。
            投資型年金保險約定於保險期間有附保證給付者,應約定為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時,以身故保險金給付予
            約定之身故受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