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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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一五一之一、保險公司設計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僅得提供保證
最低身故給付金額,且該保證最低身故給付金額不得高於要
保人所繳保險費(限保險費與投資標的相同幣別者適用)或
各投資標的投資配置時點匯率換算之總額(限保險費與投資
標的不同幣別者適用),且前述保證最低身故給付金額應按
部分提領金額及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占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
減少之。
投資型年金保險約定於保險期間有附保證給付者,應約定為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時,以身故保險金給付予
約定之身故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