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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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一五一之三、投資型保險商品不得有提供保戶立即投資選擇之約定。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資產如為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
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者,資產
撥回之方式以現金撥回為限,且於全權委託帳戶之單位淨值
低於該帳戶成立當日單位淨值百分之八十時,不得提供資產
撥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