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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一五五、投資型保險商品契約之撤銷生效日無論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 日之前或之後,保險公司均應無息返還保戶所繳之總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