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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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一五六之二、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國
內結構型商品時,如保險業有自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
、折讓等各項利益,其費率範圍準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相關規
範。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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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