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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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一五七、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目標保險費,應與投保金額有合理對應關係,
且其金額不得超過依下列精算基礎所計得之二十年限期繳費終身
壽險年繳總保險費:
(一)預定死亡率採用最新發布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各年齡別百分
之一百。
(二)預定利率採用百分之二。
(三)預定附加費用率採用百分之二十五。
投資型保險商品各保單年度目標保險費之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
依下列公式計得之比率: (ΣLi/n)×k,其參數之定義及限制
如下:
(一)Li 代表第 i 保單年度之附加費用率。
(二)ΣLi 代表各保單年度附加費用率之總和。但不得超過百分之
一百五十。
(三)n 代表附加費用實際收取年限。但不得低於五年。
(四)k 代表新契約費用調整倍數,其值等於二。
投資型保險商品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收受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
應歸屬超額保險費,超額保險費之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