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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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一五九、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數額評估,於選取
樣本數時如採移動平均法,其原則如下:
(一)先決定距離送審日前最近的一個評估日,以此評估日為基準往
回推算一段期間,且此期間須與欲保證期間天數相同,此期間
即為第一個樣本。
(二)再將評估日往回推一天為基準,以此基準再往回推算一段期間
(仍須與欲保證期間天數相同),此期間即為第二個樣本,以
此類推,共須取出一千個樣本。
(三)運用前述一千個樣本分別計算出一千個模擬值,將所有模擬值
由小到大排序,取其第七十五百分位對應之值,作為保證給付
責任準備金之最低應提存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