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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16 條
海關依第十四條第四項後段裁處罰鍰,於處分書送達後,為防止受處分人 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免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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