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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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
第 16 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有下列情事,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主
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變更資本或出資額。
二、變更本公司名稱、所在地、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職位相當之人。
三、重大營運政策之改變。
四、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或股權結構變動。
五、合併或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六、解散或停止營業。
七、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廢止營業許可。
八、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九、發生有關重大影響財務或清償能力之案件。
十、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十一、其他依其本國法令應揭露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