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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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
第 16 條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稽核及聲明:
一、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
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相關事宜,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自行查核。
二、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
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一)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並落實執行。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三、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內部稽核單位之職責:
(一)應依據所訂內部管制措施暨有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定期辦理查核
,並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及保險公司營運、部門
與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風險管理品質。
(二)查核方式應涵蓋獨立性交易測試,包括就保險公司評估之高風險產
品、客戶及地域,篩選有關之交易,驗證已有效執行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相關規範。
(三)發現執行該項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項,應定期簽報專責主管陳閱,並
提供員工在職訓練之參考。
(四)查獲故意隱匿重大違規事項而不予揭露者,應由總公司權責單位適
當處理。
四、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
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
(理事主席)、總經理、總稽核(稽核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提
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
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保險業網站,並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五、外國保險公司在臺分公司就本範本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關事項,
由其總公司授權人員負責。前款聲明書,由總公司授權之在臺分公司
負責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負責臺灣地區稽核業務主管
等三人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