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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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
第 16 條
要保人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之效力時,應填具恢復契
約效力申請書,連同保險單及截至申請月份未交付之保險費及其利息,一
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
前項申請恢復效力時,準用第六條規定辦理會晤手續。
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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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