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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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16 條
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分別參加主管機關認
定機構所舉辦之下列訓練:
一、初任稽核人員應參加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六十小時以上
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二、領隊稽核人員應參加領隊稽核研習班十九小時以上課程。
三、稽核主管應參加稽核主管研習班十二小時以上課程。
負責稽核業務之稽核人員、領隊稽核人員及稽核主管每年至少應參加前述
訓練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或稽核人員所屬保險業自行舉辦之保險相關業務
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免當年
度之訓練時數。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
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派駐海外之稽核人員,得以參加符合當地法令規定所設立之保險相關業務
訓練機構之訓練課程時數進行認定。
保險業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該等確認文
件及紀錄應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