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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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
第 16 條
安定基金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資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二、工作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四、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向金融機構借款及本法第一百四
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審議與執行。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六、重要人事之任免。
七、重要規章及制度之制定與調整。
八、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
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之審議與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