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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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
第 16 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
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
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法規名稱: |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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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